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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经济法》知识点:保险经纪人(06.01)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6/01 12:27:52 字体:

保险经纪人

  1.保险经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实施保险经纪行为。保险经纪人既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它是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经营组织,在从事保险经纪行为时是以自己的名义与保险人进行活动的,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因此,保险经纪人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保险经纪人代表投保人的利益从事保险经纪行为。

  3.保险经纪人可以依法收取佣金。但是,保险经纪机构不得同时向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收取佣金。

  4.保险经纪人是专门从事保险经纪活动的单位,而不能是个人。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为了让考生有充足的时间备考,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新课已抢先开通(免费试听>>)!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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