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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
1、概念: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
2、质押担保的范围: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保管费、实现质权的费用;
3、质押合同:自成立时合同生效;
质押财产交付时,质权设立。
4、动产质押的效力:
(1)出资人应按合同约定移交质物,否则造成的损益,应承担赔偿责任;
(2)出质人不应占有财产,占有财产的,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出质人,以其出质权对抗第三人,人民法院不支持;
(3)出质人间接占有财产,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视为移交(属于观念上的交付);
(4)质押财产约定不明,以实际交付占有的为准;
(5)除质权人明知质押物有瑕疵外,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出质人承担;
(6)质权人放弃债务人自己的出质财产,则其他担保人在自己的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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