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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出质法律规定(06.03)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6/03 15:52:11 字体:

出质法律规定

支票、汇票、本票
债权、存单
仓单、提单
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凭证交付时设立
无凭证的,自出质登记时设立
兑现日先于债券到期日,可以将兑现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
可转让股权、基金份额 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出质后,不得转让,协商同意除外
可转让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订立书面合同 自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同上
应收账款 订立书面合同 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资时设立 同上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为了让考生有充足的时间备考,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新课已抢先开通(免费试听>>)!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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