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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合同解除(06.03)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6/03 16:01:13 字体:

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有异议,或裁或审。

  1、约定解除:

  协商解除(事后约定);

  约定解除权(事先约定)。

  2、法定解除:

  (1)因不可抗力;

  (2)预期违约,对方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另一方可以解除;

  (3)延迟履行,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延迟履行,致使合同不能实现目的的;

  (5)其他:如不按抗辩权:承揽合同、货运合同、委托合同、租赁合同等都有约定解除权。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为了让考生有充足的时间备考,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新课已抢先开通(免费试听>>)!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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