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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知识点:股东会的召集(06.18)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6/18 17:25:53 字体:

股东会的召集

  (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以后的股东会会议:

  ①召集会议顺序:董事会——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②主持会议顺序: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3)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为了让考生有充足的时间备考,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新课已抢先开通(免费试听>>)!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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