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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法律制度
1.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交报告。
提示:外资企业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化,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应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验资报告;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注册资本
(1)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3.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由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中拟订,经审批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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