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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知识点:财产继承(06.23)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6/23 14:47:54 字体:

财产继承

  (1)继承人(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或退伙)。

  (2)继承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解释:普通合伙人应具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和执行合伙事务的能力,因此,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可能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②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提示: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为了让考生有充足的时间备考,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新课已抢先开通(免费试听>>)!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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