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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的义务
(1)合伙事务执行人应当定期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强制性规定)。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任意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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