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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进行中,目前教材尚未发布,很多人处于预习阶段。预习阶段主要的任务就是熟悉考试重难点,提前掌握,为后续基础阶段和冲刺阶段减轻压力。而经济法内容多、杂、细、枯燥,考题灵活,所以需要大量的记忆。下面给大家梳理了经济法的29个重难点知识,每天进步一点点。
【知识点13】临时股东大会
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知识点14】股份转让
除下列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
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票的情形 | 作出决议 | 其他要求 |
减资 | 股东大会决议 | 收购日起“10日内”注销 |
与持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 股东大会决议 |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
“异议股东”要求回购股份 | —— |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 (1)一般情况下由股东大会决议; | (1)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 ||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知识点15】公积金
1.法定公积金按照公司“税后利润的10%”提取,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2.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3.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知识点16】普通合伙人
1.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4.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5.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6.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7.新(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8.普通合伙人退伙,退伙人对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知识点17】有限合伙人
1.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2.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3.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6.有限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应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知识点18】物权变动
(1)动产物权变动——交付。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
①现实交付:当事人双方形成合意后,物的出让人将出让之物实际交受让人占有。
②交付替代:
类型 | 具体内容 |
简易交付 |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
指示交付 |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
占有改定 |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
(2)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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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日-5日 18:00-20:00 考试时长:120分钟
2016-2022年中级经济法考试的题型、题量以及每个题型的分值比较稳定,具体如下图所示:
从题量上看,客观题55道,主观题4道;从分值上看,客观题70分,主观题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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