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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企业财产(06.23)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6/23 14:31:00 字体:

合伙企业财产

  1.财产份额的转让

  (1)对内: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2)对外: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内部人优先购买权: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优先)。

  2.出质

  (1)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强制性规定);

  (2)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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