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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企业财产(06.23)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6/23 14:31:00 字体:

合伙企业财产

  1.财产份额的转让

  (1)对内: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2)对外: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内部人优先购买权: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优先)。

  2.出质

  (1)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强制性规定);

  (2)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为了让考生有充足的时间备考,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新课已抢先开通(免费试听>>)!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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