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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06.23)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6/23 14:29:44 字体:

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1)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提示: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为了让考生有充足的时间备考,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新课已抢先开通(免费试听>>)!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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