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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1)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提示: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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