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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知识点:董事会(06.26)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6/26 14:49:41 字体:

董事会

  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19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而非必须)有公司职工代表。

  2.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3.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4.临时董事会的召开条件:(1)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2)1/3以上董事提议;(3)监事会提议。

  5.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而非出席)董事的“过半数”(>l/2)通过。

  6、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不能口头)委托其他“董事”(不能是非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7.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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