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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抵押权转移及消灭(07.06)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7/06 14:30:14 字体:

抵押权转移及消灭的从属性

  (1)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

  (3)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

  (4)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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