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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企业解散和清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1/30 14:41:00 字体: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合伙企业的解散

  1.解散的情形: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日;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二)合伙企业的清算

  1.清算人:

自行清算 (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强行清算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总结】清算人

自行清算 指定清算
公司 有限公司 股东 债权人申请→股东申请
股份公司 董事、股东大会指定的人
个人独资 投资人 债权人申请
合伙企业 全体合伙人或过半数同意指定 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

  2.程序: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3.清偿顺序: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税款→清偿债务。

  4.清偿责任: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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