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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买卖双方当事人的职权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2/04 13:20:11 字体: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责

  1.出卖人的权责

质保金 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修理费 买受人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给付 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法院应予以支持。——如买空调必须同时负有安装义务
瑕疵担保 (1)合同约定减轻或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卖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的瑕疵,出卖人主张减轻或免除瑕疵担保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2)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主张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法院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

  2.买受人的权责

孳息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分期付款 1.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2.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减价 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减少价款,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法院应予支持。价款已经支付,买受人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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