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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3/17 10:35:06 字体: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提前做好下一年备考准备,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零基础班、预习班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 无行为能力人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可以独立地在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
法人 民事行为能力随其成立而产生,随其终止而消灭。但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使也要与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相适应,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一般以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和业务范围为准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票据行为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②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

  ③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④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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