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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3/17 10:33:45 字体: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提前做好下一年备考准备,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零基础班、预习班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

  (1)书面形式可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特殊书面形式主要包括公证形式、鉴证形式、审核批准形式、登记形式、公告形式等。一般而言,书面形式优于口头形式,特殊书面形式优于一般书面形式。

  (2)其他形式主要有视听资料形式和沉默形式。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证人或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民事行为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实质有效要件的,可以认定有效;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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