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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国有独资公司特别规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3/19 09:52:46 字体: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提前做好下一年备考准备,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零基础班、预习班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2.权的行使:

董事会 部分职权由董事会行使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1)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2)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政府 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董事会

产生 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长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限制 1.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2.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机构兼职。
董事会 部分职权由董事会行使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1)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2)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政府 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监事会

产生 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主席 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人数 不得少于5人,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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