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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3/19 10:00:00 字体: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提前做好下一年备考准备,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零基础班、预习班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发起人: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出资要求:

  发起设立 募集设立
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册资本为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出资期限 可分期。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不分期

  3.章程:

发起设立 募集设立
由全体发起人共同制订公司章程 发起人制订,创立大会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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