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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3/19 10:25:28 字体: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提前做好下一年备考准备,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零基础班、预习班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

  1.基本条件: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2.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3.特别职权:

  (1)对公司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

  (2)就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任免、报酬、考核事项以及其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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