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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商业银行的接管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3/25 10:59:06 字体: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提前做好下一年备考准备,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零基础班、预习班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商业银行的接管:

条件 商业银行“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
决定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组织实施
后果 一不变 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一变 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
期限 接管期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可以延期,但最长不超过2年。
终止 (1)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
(2)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
(3)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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