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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有限合伙人债务清偿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11/19 18:45:34 字体:

  以下为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


有限合伙人债务清偿的特殊规定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法条中应该引起我们注意的几点:

1.自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可以使用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进行清偿;

2.自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强制执行有通知的要求

4.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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