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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目前阶段为预习阶段,在2016年新教材还未发布前,大家可以跟着正保会计网校的预习班及零基础班课程提前学习。以下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财务管理》第四章筹资管理(上)中,关于“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的区别”知识点的讲解!
2016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财务管理》预习
第四章 筹资管理(上)
第二节 债务筹资
知识点预习——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的区别
融资租赁(Financia11ease) | 经营租赁(Operationa11ease) | |
业务原理 | 融资融物于一体 | 无融资特征,只是一种融物方式 |
租赁目的 | 融通资金,添置设备 | 暂时性使用,预防无形损耗风险 |
标的资产选定 | 承租方选定 | 出租方选定 |
租期 | 较长,相当于设备经济寿命的大部分 | 较短,短于资产的有效使用期 |
租金 | 包括设备价款 | 只是设备使用费 |
契约法律效力 | 不可撤销合同 | 经双方同意可中途撤销合同 |
租赁标的 | 一般为专用设备,也可为通用设备 | 通用设备居多 |
维修与保养 | 专用设备多为承租人负责,通用设备多为出租人负责 | 全部为出租人负责 |
承租人 | 一般为一个(一次租赁) | 设备经济寿命期内轮流租给多个承租人(多次租赁) |
灵活方便 | 不明显 | 明显 |
租赁期满标的资产处置 | 按事先约定的方法处理,包括: 退还租赁公司; 继续租赁; 企业以“名义价格”(相当于设备残值)留购——常用方法 |
由出租方收回 |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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