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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特别决议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03/17 15:42:22 字体:

【题目内容】

(3)通知: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意】先看章程约定,没有才按法定。

(4)决议

①表决权:按照“出资比例”行使,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注意】先约定,后法定。

②普通决议:由章程决定(约定)

③特别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变更公司形式;合并、分立、解散;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法定)

【记忆提示】动摇根本,生死存亡的大事属于特别决议。

④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答疑精华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经济法》第二章“特别决议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中级会计职称:特别决议

详细问题描述: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对特别决议事项的通过方式。

答疑老师回复: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对特别决议事项的通过方式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比如:甲、乙、丙三人分别出资30万元成立某有限责任公司,特别决议需要经过其中两人通过才可,就是全体表决权总额90万的2/3以上,即60万以上。

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比如:某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1000万,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表决权只有600万,那么需要经过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也就是400万以上。

祝您学习愉快!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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