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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提存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03/25 09:48:03 字体: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报名工作于3月1日至31日在全国各地陆续展开(点击查看报名入口>>)。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经济法》第五章“提存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中级会计职称:提存

详细问题描述:

什么叫提存?举例。

答疑老师回复: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交付合同标的物的债务人为提存人;债权人为提存领受人;交付的标的物为提存物;由国家设立并保管提存物的机关为提存机关。提存制度的建立,使债务人及时了结债务关系,避免产生延迟履行的新债务,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比如:甲、乙双方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甲向乙购买水泥10吨。乙按约定日期向甲交货,但甲因躲避他人债务不知去向。乙无奈,将水泥提存。

祝您学习愉快!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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