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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无权代理(04.26)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4/26 09:10:33 字体:

知识点: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情形

(1)没有代理权;

(2)超越代理权;

(3)代理权终止后进行的代理。

【解释】考生应准确区分无权代理与代理权滥用(有代理权但滥用代理权)。

2.狭义的无权代理

(1)合同的效力

在无权代理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非无效合同)。

(2)本人(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3)相对人

①相对人的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解释】无论相对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

②相对人的撤销权

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

【解释】撤销权的行使有两个条件:(1)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2)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经行使了追认权,则代理行为确定有效,此时善意相对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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