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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06/12 11:30:06 字体: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步入正轨,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经济法》“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中级会计职称: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

详细问题描述:

自已代理+双方代理,并不必然导致行为无效?能否举个自已代理和双方代理的小例子加以说明?

答疑老师回复:

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原则上发生无权代理的效果,因为这些行为使得代理人不能最大限度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违背代理制度“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初衷。属于效力待定。 比如AB签订合同,A和B都委托了C,此时C既代理A,又代理B,就是双方代理。 比如,甲授权乙,以1元/公斤的价格购买100公斤大白菜,而乙把自己家的大白菜以1元/公斤的价格出售给甲100公斤,这个就是自己代理。

祝您学习愉快!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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