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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有限公司监事会的组成(06.12)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6/12 10:19:35 字体:

以下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

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

知识点:有限公司监事会的组成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2)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4)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的监事选举产生。

(5)会议召开: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

(6)董事、高管不得兼任监事。

(7)任期:3年。届满,连选连任。

(8)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参照董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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