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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仲裁的基本原则(06.23)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6/23 14:07:36 字体:

以下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

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

知识点: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1)当事人如果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首先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2)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组织不予受理

(3)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请求(撤回后,可以依据仲裁协议再行申请仲裁;已经做出裁决书的不行)

(4)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予调解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

3.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

(1)是民间组织,不隶属于任何国家机关。

(2)仲裁组织仅对法律负责,依法独立进行仲裁,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仲裁进行必要的监督。

4.一裁终局原则

(1)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2)但是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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