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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上好佳 2019/06/03 17:05:49 字体:

逆水行舟用力撑,一篙松劲退千米。对于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而言,坚持往往最为重要!加油,伙伴们!正保会计网校为您提供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在线学习,让你轻松备考!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形式条件
配股(1)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2)“控股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3)采用“代销方式”发行
【注意】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发行人应当按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记忆提示】10配3,有带头大哥,大多数人愿意跟进
增发(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6%
【注意】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3)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
【注意】高于两者中的较低者即可
【记忆提示】比自己投资回报高,有好项目但确实没钱,考虑新老股东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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