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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的规则
(一)质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费用等内容约定不明的处理
1. 一般规则
(1)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
(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 一般规则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质量要求 |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
履行期限 | (1)债务人可以随时; (2)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
履行方式 | 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 |
价款、报酬 | 一般: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解释】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按规定履行 |
履行费用 | 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
【提示】履行地点不明确
货币 | 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卖方所在地) |
不动产 | 不动产所在地 |
其他标的 | 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解释】交付动产:卖方所在地 |
(二)涉及第三人的合同
1.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有瑕疵的,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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