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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税务处理
1. 不得计算折旧扣除固定资产(反向列举):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2.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外购 | 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其他支出。 |
自行建造 | 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 |
融资租入 | 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签订租赁合同中的费用。 【提示】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签订租赁合同中的费用为基础。 |
盘盈 | 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 |
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方式取得 | 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税费。 |
改建的固定资产 | 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
3. 折旧的方法
一般直线法。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4.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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