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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动产质押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上好佳 2020/04/20 16:19:38 字体:

每天的点滴积累终将汇聚成无限的力量,让你成功通过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网校准备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通过每天不间断的学习,学习效果更好!以下是今天的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来学!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动产质押

1.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质权生效: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3.流质条款无效: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提示】流质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有效。

4.范围:

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财产的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5.质权人的权利:

(1)收取孳息;

(2)保全质权的权利;

(3)优先受偿;

(4)物上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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