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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法定解除权的行使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上好佳 2020/06/15 11:39:52 字体:

备考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你,今天学习了吗?网校为大家准备了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今天的学习就从多掌握一个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开始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法定解除权的行使

①质量不合格

Ⅰ.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Ⅱ.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②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

③延迟+催告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链接】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备考中级会计考试比较枯燥,过程煎熬,尤其是第一次接触中级会计考试,很容易被打击而放弃考试,可以寻求网校的帮助呀!这里有专业的老师授课解题,有和你一样目标的考友互相帮助,不再是孤单一人备考!加入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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