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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无效法律行为的概念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上好佳 2020/09/22 15:58:37 字体:

备考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你,今天学习了吗?网校为大家准备了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今天的学习就从多掌握一个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开始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知识点:无效法律行为的概念

1.无效的法律行为

自始无效

当然无效

绝对无效

2.按无效原因无效可分为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示例】部分无效

(1)法律行为标的之数量超过法律许可范围。

“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法律行为的内容由数种不同事项合并而成,其中一项或数项无效。如约定赠与金钱与枪支若干,其中,仅赠与枪支的部分无效。

(3)法律行为的非主要条款,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而无效。如雇佣合同约定“工伤概不负责”,该条款被认定无效,并不会影响雇佣合同其他内容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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