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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你,今天学习了吗?网校为大家准备了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今天的学习就从多掌握一个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开始吧!
知识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一)发起设立程序
(二)募集设立程序
1.发起人认购股份 | |||
2.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 公开募集 | (1)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2)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3)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 |
缴纳股款 | (1)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 (2)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3.召开创立大会 | 组成 | 发起人、认股人 | |
出席 | 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 ||
时间 | 【召开】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 | ||
【通知】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 | |||
募资返还 | (1)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 (2)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 (3)创立大会作出不设立公司决议的 【后果】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 ||
4.申请设立登记 | 时间 |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 |
出资不实 | 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 | 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 |
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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