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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发起人责任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上好佳 2020/11/02 14:40:33 字体:

备考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你,今天学习了吗?网校为大家准备了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今天的学习就从多掌握一个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开始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知识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发起人责任

(一)公司不能设立时的责任

1.债务和费用【对外】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对内】部分发起人依照前述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无责任人】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出资,无出资按平均
2.股款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过失赔偿(设立过程中,发起人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公司成立】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未成立】
(1)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二)公司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

1.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发起人承担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承担公司成立后对前述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承担(1)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善意相对人
公司不管(发起人承担)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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