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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丨中级会计经济法易错易混知识点——多重买卖合同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上好佳 2022/08/08 12:01:08 字体:

经济法考试在中级会计职称三科当中的对记忆的要求是比较大的一科,在大量记忆的同时,很容易产生知识点的混乱,网校为你整理好了中级会计经济法十大易错易混知识点。

07丨中级会计经济法易错易混知识点——多重买卖合同

▼中级会计经济法易错易混知识点——多重买卖合同

07丨中级会计经济法易错易混知识点——多重买卖合同

▲理清楚了吗?做题实战一下吧!

经典例题:

1.【单选题】(2020)张某有一件画作拟出售,于2019年5月10日与王某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四日后交货付款;5月11日,丁某愿以更高的价格购买该画作,张某遂与丁某签订合同,约定三日后交货付款;5月12日,张某又与林某签订合同,将该画作卖给林某,林某当即支付了价款,约定两日后交货。后因张某未交付画作,王某、丁某、林某均要求张某履行合同,诉至人民法院,下列关于该画作交付和所有权归属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应支持王某对张某交付该画作的请求

B.应支持丁某对张某交付该画作的请求

C.应支持林某对张某交付该画作的请求

D.应认定王某、丁某、林某共同取得该画作的所有权

【答案】C

【解析】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林某)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单选题】(2020)2019年9月8日,赵某与孙某签订某货车买卖合同,赵某为孙某办理了该货车所有权转移登记,但尚未将该货车交付孙某,孙某已支付合同价款。2019年9月14日,赵某又与钱某签订该货车买卖合同,赵某将该货车交付钱某,钱某尚未支付合同价款。后孙某、钱某均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取得货车所有权。下列关于该货车归属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归属赵某,因涉及多重买卖,合同均无效

B.归属孙某,因赵某为孙某办理了货车所有权转移登记

C.归属钱某,因为货车已交付给钱某

D.归属孙某,因为孙某已经支付了合同价款

【答案】C

【解析】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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