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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程序
1.普通程序
(1)起诉必须符合的法定条件
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②有明确的被告;
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管辖范围,同时还必须办理法定手续。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2)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3)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中的第三人)。对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当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
(4)开庭审理一般都公开进行,但遇下列情况时不公开进行审理:
①涉及国家秘密;
②涉及个人隐私;
③法律另有规定;
④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
2.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既独立又简单易行的诉讼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
(1)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
(3)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②发回重审的;
③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④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⑥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⑦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4)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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