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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保证方式(08.12)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8/12 09:49:09 字体:

  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则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2.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如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让我们把握住今天,把握住最后的时间努力吧!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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