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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运输合同(08.19)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8/19 11:26:42 字体:

  运输合同

  (一)客运合同

  1.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

  2.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二)货运合同

  1.托运人权利义务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达到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2.承运人的权利义务

  (1)托运人或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及其他运输费,承运人对相应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另有约定除外。

  (2)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4)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托运人可要求返还。

  货物因不可抗力灭失,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要返还运费。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让我们把握住今天,把握住最后的时间努力吧!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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