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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 股东知情权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Ava 2019/06/17 10:24:48 字体:

逆水行舟用力撑,一篙松劲退千米。对于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而言,坚持往往最为重要!加油,伙伴们!正保会计网校为您提供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在线学习,让你轻松备考!

2019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股东知情权

(1)内容

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名册——查阅
公司债券存根——查阅
公司章程查阅、复制查阅
“三会”会议记录查阅、复制查阅
财务会计报告查阅、复制查阅
会计账簿查阅——

(2)程序
  ①股东应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②公司有根据认为股东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可拒绝,并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③“不正当目的”
  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竞争业务(章程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除外);为向他人通报或3年内曾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3)知情权保护
  ①股东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②公司有证据证明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③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原告胜诉
  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
  (5)执行
  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6)泄密责任
  ①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该股东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②辅助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会计师、律师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其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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