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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的背书
一、概念:指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授予他人一定的票据权利为目的,按法定的事项和方式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二、形式:
绝对记载事项 | 1.背书人签章; 2.被背书人名称: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相对记载事项 | 背书日期(未记载,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
不得记载事项 | 1.条件背书:背书不得附条件。背书附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背书有效。 2.部分背书、分别背书: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
粘单 |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
三、禁止背书:
1.任意禁止背书: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法定禁止背书: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承担汇票责任。
背书有效和背书无效的情形:
背书有效 | (1)无背书日期; (2)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 (3)背书附条件; (4)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
背书无效 | (1)无背书人签章; (2)部分背书、分别背书 |
四、背书连续
1.看连续: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2.看形式连续: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
3.证明方法: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税收、继承、赠与等取得汇票的,不涉及背书连续的问题,但需要依法举证。
五、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1.委托收款背书:
概念 | 指持票人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为目的,而授予被背书人以代理权的背书。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而未取得票据权利,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 |
记载 |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 |
责任 | 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否则,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的前手的票据责任。 |
2.质押背书:
概念 | 是指持票人以票据权利设定质权为目的而在票据上作成的背书。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 | |
过程 | 背书人作成背书并交付 | 背书人仍然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并不因此而取得票据权利。 |
被背书人取得质权人地位 | 被背书人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并从票据金额中按担保债权的数额优先得到偿还。 | |
记载 | 1.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如果在票据上记载质押文句表明了质押意思的,如“为担保”、“为设质”等,也应视为其有效。 2.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不构成票据质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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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 如果记载“质押”文句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的前手的票据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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