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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答疑精华:流押条款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9/10 19:04:38 字体: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9月12日即将到来,备考时间日益紧迫。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中级会计职称:流押条款

  详细问题描述:

  流押条款无效,即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不理解为什么?实际生活中,比如不还贷款,银行不就实际拥有了房子的所有权吗?

  答疑老师回复:

  1、该条款在合同中都是无效的。比如,某企业向银行贷款100万,把自己的办公楼作为抵押物,如果双方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当企业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该办公楼直接归银行所有。假设,在债务到期时,该办公楼价值是150万元,那么对债务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如果该办公楼价值是50万元,那么对债权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因此这样的条款就是流质条款,是无效的。

  但是可以在债务到期后,按照市场价格进行折价来偿还债务,对大家都是公平的。我国法律之所禁止绝对禁止流质条款和流押条款,主要基于以下原因:第一、为了体现民法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在很多情况下,债务人为经济上的困难所迫,会自己提供或者请求第三人提供高价值的抵押财产担保何时何地较小的债权,而债权人可能乘人之危,迫使债务人订立流质契约,从中获取暴利,从而损害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明显有失公允;若抵押权设定后,抵押财产价值大跌,以致低于所担保的债权,此时虽对债务人有利,但对债权人也是不公平的。因此,禁止流押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抵押人的利益,但更重要的是体现民法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其二、如果债权人以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迫使债务人订立流押契约,或者债务人基于对抵押财产的重大误解而订立显失公平的流押契约,债务人虽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抵押合同无效或者行使撤销权,从而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但意思表示不真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属于弹性条款,如果债务人不能举证证明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由,法院自然不会认定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合同,因此,不如直接由法律规定流押契约无效,以更好地保护抵押人的正当权益。第三、流押条款禁止也是抵押权的本质属性所要求的。抵押权是一种变价受偿权,抵押财产未经折价或者变价,就预先约定抵押财产转移抵押权人所有,违背了抵押权的价值权属性。

  2、实际生活和法律规定还是有一定距离的,但是考试中我们还是要按照法条来。老师认为这里银行也是要进行拍卖变卖的。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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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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