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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掌握—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概念和效力
可撤销法律行为是指可因行为人行使撤销权请求 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撤销而归于无效的法律行为。
在效力方面,可撤销法律行为具有以下 特征∶
(1)在该行为被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即其效力的消灭以 撤销为条件。
(2)该行为的撤销应由享有撤销权的 当事人行使,且撤销权人须通过 法院或仲裁机关行使撤销权。
(3)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 拥有选择权,其可以选择撤销或不撤销其行为。
(4)撤销权的行使 有时间限制。
(5)该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 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 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 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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