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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方式
1. 发起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2. 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注意】其中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二)设立条件
1. 发起人
2人-200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50%)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链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可以为1人。
【注意】股份有限公司对发起人的人数有限制,对股东人数无限制。
2. 出资要求
发起设立 | 募集设立 | |
注册资本 | 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 注册资本为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
限制条件 | 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
(三)募集设立程序
1.发起人认购股份(≥35%)
2.公开募集股份
(1)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2)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3)必须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4)必须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3.认股人缴纳股款
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可以对该股份另行募集。
4.召开创立大会
(1)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2)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
(3)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50%)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4)创立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50%)通过。
5.申请登记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6.认股人合法抽回股本
(1)未按期募足股份;(2)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3)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上述情形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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