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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知识点:股东大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仔仔优尼 2019/11/20 19:53:45 字体:

只有努力攀登顶峰的人,才能把顶峰踩在脚下。努力搞懂中级会计职称每一个考点,才能成功登顶!正保会计网校教学老师为了帮助考生轻松备考,为大家整理了以下知识点内容,学习起来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知识点:股东大会

1. 职权

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基本相同

【说明】教材此处的特别职权是针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

2. 形式

(1)年会(定期会议)

每年召开1次。(具体时间无限制)

(2)临时股东大会(请家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链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人数为5-19人,有限责任公司3-13人。

3. 开会

(1)程序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知识点:股东大会

【注意】比有限责任公司多了一个90日的规定。

年会会议召开“20日前”
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会议召开“30日前”

(3)临时提案

①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②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③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注意】不管是提案还是临时提案都必须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不列明不决议。

(4)委托代理人出席

必须“书面”委托,代理人应在“委托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注意】股东大会对受托人的身份没有限制。

【举例】股东老赵因为拉肚子住院,无法出席花果山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于是电话委托老侯代其对公司发行债券的决议投反对票,老侯以老赵的名义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决议均投出了反对票。

4. 决议

(1)普通决议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50%)通过。

【链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普通决议由章程约定。

(2)特别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变更公司形式、合并分立解散。

必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2/3)通过。

【注意】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别决议与有限责任公司完全一样,区别在于通过要求上,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是“出席会议的股东”,而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是“全体股东”。

5. 累积投票制——“伤其十指不如断其一指”

选举“董事、监事”时适用。

【理解】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6. 签名

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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