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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出卖人权责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仔仔优尼 2020/02/20 18:00:21 字体:

因疫情肺炎影响,现在大家应该都宅在家吧!宅在家的你是不是就是拿着手机刷!刷!刷!但是备考早已开始,快来学习吧!正保会计网校教学老师为了帮助考生轻松备考,为大家整理了以下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内容:出卖人权责,学习起来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出卖人权责

交付标的物、按期交付、按地交付、符合质量要求、包装合格。

(1)质保金

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修理费

买受人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从给付义务

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举例】买手机,赠话费:交付手机——给付义务;赠话费——从给付义务。说好了买手机赠话费,只给手机不赠话费,可以解除合同。

(4)瑕疵担保责任

①合同约定减轻或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卖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的瑕疵,出卖人主张减轻或免除瑕疵担保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举例】完好商品因换季等因素打折是可以的;明知是坏的当做打折商品卖不可以的。

②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主张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法院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

2.买受人责任

按约定数额付款、按约定地点付款、按约定时间付款

(1)孳息归属

产生于标的物在交付之“前”:归出卖人

产生于标的物在交付之“后”:归买受人

(2)分期付款

①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②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3)对质量不合格标的物的处理

①未付款的情况下

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减少价款”,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法院应予支持。

②价款已经支付情况下

买受人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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