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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所有权保留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仔仔优尼 2020/02/20 18:01:21 字体:

计划报考2020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考生们,距离报名还有1个月时间。 如果你是新手小白,要抓紧每分每秒备考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所有权保留。给你准备好了,快来学习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所有权保留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1.适用

所有权保留的规定只适用于“动产”,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将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提示】质押、动产浮动抵押、留置、所有权保留合同不适用于不动产。

2.所有权保留下的出卖人取回权

(1)出现下列情形,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①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

②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

③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

(2)取回权行使的排除事项

①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第三人己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买受人的回赎权

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的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回赎期间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主张回赎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在回赎期间内没有回赎标的物的,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卖标的物。

还没有备考中级会计职称的小伙伴,要抓紧了!跟上大家的步伐,向着中级会计备考之路冲!冲!冲!正保会计网校会作为大家坚实的后盾,全力支持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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