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正保会计网校小编整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为大家中级考试助力。要不断提高自身的能力,才能益己及他。有能力办实事才不会毕竟空谈何益。故事的结束总是满载而归,就是金榜题名。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科目——法律行为与代理
(一)法律行为的特征
1. 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关系
2.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注意1】民事行为并不一定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注意2】与事实行为进行区分,拾得遗失物、建造房屋为事实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三)法律行为的要件
1. 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
2.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定标准——年龄+精神状态
(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 判定标准
条件或发生或不发生;期限一定会到来。
【注意】期限可以是明确的,也可以是不确定的。
2. 能够作为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的条件
(1)将来发生;
(2)不确定;
(3)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
(4)合法事实;
(5)不与行为内容相矛盾。
3. 成立与生效(或失效)
在条件满足或期限到来前,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并未生效(或失效);条件满足或期限到来时,法律行为生效(或失效)
4. 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
(五)无效法律行为与可撤销法律行为
1. 区别
2. 部分无效
(1)法律行为标的之数超过法律许可范围
(2)法律行为的内容由数种不同事项合并而成,其中一项或数项无效
(3)法律行为的非主要条款,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而无效
3. 种类
不是每个人都可以成为伟人,但每个人都可以成为内心强大的人。相信自己,找准自己的位置,你同样可以拥有一个有价值的人生。备考中级的路上,正保会计网校一直都在。
相关推荐: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